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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急審都更條例 增加「通知送達」
Apr 16th 2014, 14:13

立法院朝野立委16日審查都更條例修正案,一致同意新增「通知送達」規定,也就是相關都更通知如果無法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便須公告於專屬網頁、在當地報紙刊登3天,並在都更所在地公告。尚未達成共識的條文,則將於明天續審。民間所稱的「強徵條款」,則擬訂定過渡條款解決。

審查會由國民黨立委邱文彥代理主持,內政委員會針對各版本的「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議,到會議結束前僅處理至第54條,其中有共識及保留的條文各半,邱文彥宣布17日延續討論、審查。

邱文彥指出,16日朝野有共識的條文包括新增送達規定。根據新增條文,未來依照都更條例規定而進行的通知,應以書面雙掛號函或者專人送達,並取得送達證明;如果無法達成,得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示准為公示送達,或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專屬網頁公告、連續在當地報紙刊登3天,並在更新單元所在鄉、鎮、市、區公所公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4月26日作出第709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違憲。眼見1年檢討修正期將過,違憲條文將在下週六(26日)失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加緊腳步繼續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提出的都更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審查時由於各立委對同意比例的看法差距甚大,委員會暫時保留關鍵相關條文。而都更過程何時要開始納入公眾意見、確保民眾參與權利;參與形式是舉辦公聽會,或者更嚴謹的聽證會,相關條文也保留待17日處理。

現行都更條例25條之1被民間團體稱為「強徵條款」。條文規定,協議合建的都更事業如果不能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只需要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樓地板面積超過4/5同意,就可以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

邱文彥說,目前初步擬定的過渡條款規定,修法前已申報、報核尚未核准或已核定的都更計畫,仍適用舊的法規規定,但需要依照修法,補強公聽、聽證等程序,以符合大法官解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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