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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普雷] 怒火特攻隊 疑問護航以及小小建議
Dec 1st 2014, 18:56, by PANZER
作者 PANZER (裝甲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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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普雷] 怒火特攻隊 疑問護航以及小小建議
時間 Mon Dec 1 18:55:55 2014
※ 引述《Jetboy (噴進男孩)》之銘言: : 美軍一定會了宰了他的理由: : 2. 穿著敵軍制服的俘虜,在日內瓦公約屬於間諜,就地處決是合法的 : 唐(戰爸)一定知道這些理由,找個人給菜鳥開開葷,很正常也很合理 (恕刪部份內容) 嚴格來說,交戰者資格與間諜的認定及處理來自1907年簽定的《海牙第四公約》。 該公約又稱為《陸戰法規與慣例條約》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16.htm 海牙第四公約條文網路中譯(正體中字版) 在海牙第四公約中,陸戰法規與慣例的第一條條文是界定交戰者資格,裡面提到具 有以下條件者,就算身為民兵或志願軍亦視為一般軍隊。 1.由一個對部下負責的人指揮。 2.有可從一定距離加以識別的固定明顯標誌。 3.公開攜帶武器。 4.在作戰中遵守戰爭法規與慣例。 第二條條文則規定,在地居民面對敵人入侵時,只要符合上面條件3.與4.就可被視 為具有交戰者資格。 但是這幾條條文並沒有提到在戰場上不具上述條件就可以直接認定為間諜,因為該 公約第二十九條條文就是間諜身份的認定,而第三十條條文更提到: 「遭到當場逮捕的間諜不得未經審判而受到懲處。」 所以1944年12月的突出部之役,美軍逮到穿著美軍制服的德軍特戰部隊,大都經過 簡單的軍法審判才以間諜罪就地槍決。 《怒火特攻隊》的殺俘劇情,如果參照公約條文,可以發現「戰爸」柯利爾上士已 經違反海牙公約關於戰俘的處置,就算硬把對方當間諜也一樣違反條文規定。 但是,如果我們翻閱後世史家的歸納統計,德國軍人投降英、美軍之際,遭到殺害 與活著成為俘虜的比例大約是一比一,這樣的存活率算是很高的! 由此可知整個二 次世界大戰中殺俘的狀況很常見。 (請見克里夫‧龐亭所著《世紀大決戰: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總體分析》第190頁) 其實,我真的看到有美國人留言認為《怒火特攻隊》的殺俘劇情污蔑勇敢為國作戰 的二戰老兵。 諷刺的是,因美國希望遠征海外被俘的子弟兵能得到妥善對待,是二次世界大戰中 最遵守海牙或日內瓦公約的參戰國,一位曾待在美國兩年的德軍戰俘說過,他成為 戰俘那年,體重 128磅(58公斤),戰爭結束時體重增加為 185磅(84公斤),胖到其 他人根本看不到他的眼睛,美國人主持的戰俘營伙食比敵國的部隊好,可見一般。 有一個戰俘營的傳奇故事是這樣說的: 一名關在美國本土戰俘營的德軍戰俘在聖誕節前夕脫逃成功,這個德國人在 美國的荒野上一邊奔跑,一邊呼吸著自由的空氣,忽然腦海裡漂過了前幾天 看到的戰俘營聖誕節菜單,於是這名德國人馬上回營自首。 -- 當旗幟飄揚的時候,所有的理由都在喇叭聲中。 烏克蘭俗諺,摘自《戰爭心理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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